除了食品消费的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外,消费领域还有另外一个价款加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构成食品消费的十倍价款赔偿的必要条件不一定符合欺诈必要条件,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可以不构成欺诈,如知假买假;构成食品消费欺诈必要条件不一定符合是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如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说明;也存在着购成欺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购成十倍赔偿必要条件的可能。一个违法的事不能重复承担民事责任,食品违法到底是选择欺诈也是选择十倍赔偿,依据民事自愿原则,由消费者自行决定。但在民事诉讼程序上,根据诉讼请求可以减而不能增的原则,一旦选择了欺诈的加倍赔偿则超过法定时间就不能变更为十倍赔偿,十倍赔偿诉求可以在判决之前变更为加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