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消费纠纷中,如何引导当事人达成共识
2020-12-05 13:13:25 浏览:911次 【


引导当事人达成共识的方法:

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由于缺乏理性而不能正确客观认识事物,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产生分歧,是产生纠纷心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化解矛盾和纠纷,首先应从影响当事人的认识开始,其主要方法有以下七种

1、直解法

直解法,就是在调解消费纠纷时,调解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上的一般处事原则,说明调解意见,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直解法主要应用于调解一些商品价格比较低廉、情况简单,且双方责任比较明显的纠纷,调解人员针对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不同认识,依据《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明确地提出对纠纷起因和双方责任的看法,同时要对勇于承担责任的商家和同意让步的消费者在语言上鼓励表扬,让其心理上得到安抚。

2、面对法 

面对法,就是在调解消费纠纷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协商,鼓励引导双方进行心理沟通。调解人员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说活、发泄的平台,由其摆事实,讲道理,说清事情由委。让消费者在“娘舅”面前尽情“诉苦”,发泄不平之气,让商家倾吐委屈之言。待双方“火气”发泄完,到达一定火候时,再进入正式调解。面对法一般运用于首次调解过程

 3、背靠法

背靠法,就是在面对面调解消费纠纷时,对于双方当事人语言过激趋向矛盾激化时采取的一种处理方法。即中断双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分别开展思想工作,调解人员处于一种十分同情的状态,与当事人单方进行零距离接触,窃窃私语,运用“二面三刀”手法,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掏出心窝子话,真实了解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和商家赔偿金额的底线,并根据《消法》谈自己对问题的看法,从而拉近双方当事人的认识差距。

4、规避法 

规避法,就是在调解过程中,根据承诺承担责任的商家要求,合理避开调解程序规定。消保委在受理和调解结案一起消费投诉,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记录、归档、上报的程序,有时会对典型的消费调解案件在媒体进行报道。在进行消费纠纷调解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通过调解,商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又顾虑染上消费投诉的“污点”。特别是一些大型商场或知名度较高的商家,对于信誉“面子”比较看重。商家在“赔钱不讨好”的心理状态之下,不能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对此,为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商家的利益,调解人员应该规避正常调解程序,向商家及时作口头表态,一是作为双方私下协商,不登记上报;二是不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这种方法对提高调解成功率效果极好。

5、警示法

警示法,就是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责任方的商家由于抵触情绪不能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时,采用的一种明确的警示方法。有时的调解也会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心理防御性特别强,或者特别固执,对于调解人员的调解信息紧闭心扉,予以抵制,调解工作往往会陷于僵局。对此,应该避开其心理防御线;在采取向其宣传灌输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明确告知,如果商家认为不承担责任,消保委根据规定由新闻媒体公开该起案例发生的始末,由公众讨论谁是谁非。类似这种情况,大多数商家为保全面子和商店信誉,会接受调解意见。 

6、换位法

换位法,就是劝说当事人双方互相换位思考其利益关系。一个人扮演了某个角色以后,才能真正体会到该种角色的感受,在进行消费调解转变当事人错误认识时,把双方当事人在现实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假想中将位置转换,使当事人处在对方的角色地位来认识问题,叫做角色换位。例如,在调解时遇消费者赔偿要求过高,或者商家同意赔偿金额过低时,双方僵持互不让步,调解往往会半途而废。对此,劝说消费者与商家的角色换位,让各自站在对方的位置想问题。这种方法比较能使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和认同。

7、冷却法 

冷却法,就是在双方当事人互相不能谅解,各执己见,使调解陷入僵局时,采取终止调解,择日再谈的方法。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时,建议对方回去“冷却”,回去后通过和家人朋友沟通,等双方情绪稳定后,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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