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消费问题,消费者可获多大惩罚性赔偿
2020-12-05 13:11:33 浏览:899次 【

  食品消费的惩罚性赔偿主要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经营者过错销售给消费者食品,除了按照上面所陈述的一般赔偿责任外,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需要按照食品价款十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十倍价款赔偿的构成必要条件:赔偿主体是生产者或明知销售者;赔偿条件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赔人是消费者;消费客体是食品。这四个条件缺一都不构成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条件。



  1、赔偿主体为生产者或明知销售者:



  惩罚性价款十倍的赔偿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销售者。也即消费者选择惩罚性的十倍价款赔偿可以向食品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明知的食品销售者索赔,当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要求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销售者承连带责任,实践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就是判决生产者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者只要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由销售者销售给消费者,不论生产者是无意还是故意,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还需要承担对消费者的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这个惩罚性赔偿,没有规定生产者赔偿前提必须是欺诈,这是一大进步。假如象“消法”一样规定十倍赔偿的前提是欺诈,则欺诈前提是故意,故意属于人的意识,没有量化,客观上难判定,给执法留下很多操作空间,也往往让违法者逃避了法律的惩罚。尽管后面对销售者的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前提依然是明知,姑且不论明知如何定性,但消费者已可以选择生产者做为索赔对象,调动了食品维权的积极性和可操作性,也大大地增加了违法成本,。



  明知的食品销售者,这里的明知指的是故意,参照刑法中的故意范畴,明知就是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的是销售者知道其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故意销售;间接故意指的是销售者应当知道或预见其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放任销售的行为。由于明知具有主观上的意识,消费者或执法者不是销售者肚子里的虫,如何判定销售者是明知而避免销售者逃过法律制裁,是执法上需要量化的问题。在实践中可以参照深圳各个法院对欺诈的民事判决。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只要是属于销售者应当审查的进货验收义务事项,如食品的合格证、食品的标识,如食品的检报报告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索证义务,销售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属于该审查义务范畴,则可以定性为销售者是明知。比如销售的食品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非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项目、过期食品、食品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等,都可以视为销售者是明知的行为,应当承担十倍价款赔偿。反之,食品属于不符合专门性问题如食品铅超标、食品标签配料中表明的添加量顺序不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的,由于这些问题非销售者能够直接查验出来的问题,也不属于销售者正常验货的审查义务,则这时的销售者就无需要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2、赔偿条件: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另外一个要件是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就必须分清不符合什么规定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泛泛地列出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了“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在内的八项内容,至今没有任何官方规定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尽管如此,有什么可以做为判断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畴的可操作性的量化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不是仅仅的那些国家、行业和地方制定的强制标准?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的问题。



  先看一案例。有一热点投诉人A,诉某商场普通食品添加非药食同源的药品,龙岗法院和深圳中院都判决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承担赔偿损失和赔偿十倍价款的民事责任。第二次,同样是普通食品添加非药食同源的药品,商家代理律师质问热点投诉人A为什么普通食品添加非药食同源的药品就是需要十倍赔偿,这位热点投诉人A被问得哑口无言,同样问题同样是龙岗法院判决热点投诉人A败诉,该案二审调解成五倍价款赔偿。可见,在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至关重要的一环。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标准一定属于强制性标准,非强制性标准的一定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当然强制性标准肯定不等于食品安全标准,只有有关食品的一切强制性的标准才等于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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